中國現行船舶登記制度或將改善
2012-09-25 21:48:11 來源:航交公報 編輯:國際船舶網 我有話要說
日前交通主管部門召集有關單位和專家,從立法的高度探討中國現行船舶登記制度的改善。雖然只是一些操作細節上的改變,但細節往往決定成敗。
日前交通主管部門召集有關單位和專家,從立法的高度探討中國現行船舶登記制度的改善。雖然只是一些操作細節上的改變,但細節往往決定成敗。
8月6日,交通運輸部召開改善中國船舶登記制度工作座談會,來自交通運輸部水運局、中國海事局、中國船級社(位置 聯系)、交通運輸部水運科學研究院,上海市北外灘航運服務集聚區建設發展辦公室、上海航運交易所、上海海事大學、大連海事大學、中遠集團、中外運長航集團、遠東宏信研究院等單位的代表參加了座談會。
據參會的遠東宏信研究院航運金融研究員劉笑天介紹,在舉辦座談會前,交通運輸部相關部門已經對中國現行船舶登記制度和實務操作中存在的問題做了諸多研究,此次會議以極大的誠意聽取了來自業界各方的意見和建議。
改善空間
依據中國的立法法,縱觀現行用于規范船舶物權登記的法律法規,真正屬于“法律”范圍的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海商法》),其中對船舶登記只提及片語,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實施若干問題說明》(《說明》)以及2009年中國海事局印發的《建造中船舶抵押權登記暫行辦法》都屬于效力等級相對較低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顯而易見,針對船舶登記的立法相對于“十二五”規劃和中國航運業的發展有所滯后。
目前中國船舶登記制度建設還不夠完善,突出體現在登記規范不夠明晰、登記要求不甚統一等方面。
《海商法》中,只有第13條、第14條對船舶登記要求有籠統的框架性規定,《條例》的規定比《海商法》詳細,但是對于實務操作來說還是略顯寬泛。例如,關于“船舶抵押登記”的規定,《條例》第四章要求相對人提供船舶抵押合同,但對于船舶抵押合同的內容要素,各地方海事局要求則不盡一致。在實踐中,由于用于船舶融資的抵押合同多為國有或商業銀行、金融租賃公司、大型航運企業事先擬定的格式文本,一旦合同的內容不符合當地海事局的要求而被退回,則上述機構和企業就必須重新調動資源對該合同進行法律審核,并按照地方海事局的要求出具不同的版本。
因國家法規對抵押合同的內容要素沒有明確規定,而地方海事局又對合同的內容或格式有自己的理解,金融機構和大型航運企業因無法預料下一次登記的地點,也無法做到針對所有地區出具符合當地要求的合同文本,所以海事登記操作仿佛陷入了一個怪圈——不停地被退回、法律審核、重新出具。
另外,據劉笑天介紹,實務操作中,目前登記環節部分工作細節也存在提升的空間。以抵押登記為例,很多地區要求抵押登記時必須提交銀行營業執照原件,但以整個上海的銀行系統為例,幾乎所有銀行都沒有配發營業執照副本,唯一的正本懸掛于業務大廳用于接受上級部門檢查。由于船舶融資業務量十分巨大,銀行需花費大量的人力和運營成本在登記環節,銀行現在唯一的辦法就是兩個業務員隨身攜帶營業執照原件“全國飛”。這種方式不僅風險巨大,而且銀行因此往往無法正常營業。
另外,就融資合同和相關文件的簽署問題,有些地方海事局接受加蓋銀行行長“法人章”的文件;有些地方海事局則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名”,要求暫不一致。行業慣例是使用“法人章”,該“法人章”需在公證處和工商局備案。因銀行規模和業務量大,法人無法親筆簽署每份合同和文件,故如果要求銀行提供“法定代表人親筆簽署的合同和文件”會造成很大的業務障礙。